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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,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,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
是违法的,例如,行为人知
他人的犯罪事实,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,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
行威胁索取财
的,也成立敲诈勒索罪。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,既可能是明示的,也可能是暗示的;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,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;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,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。威胁的结果,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,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
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,
而行为人取得财产。被害人
分财产,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
付财产,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,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
分意思
付财产。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
的,不以犯罪论
。
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,才构成犯罪。数额
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,是本罪的加重情节,所谓情节严重,主要是指:敲诈勒索罪的惯犯;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;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
行敲诈勒索的;乘人之危
行敲诈勒索的;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;敲诈勒索公私财
数额
大的;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,造成被害人
神失常、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;等等。
(三)主
要件本罪的主
为一般主
。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
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
(四)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,必须
有非法
索他人财
的目的。如果行为人不
有这
目的,或者索取财
的目的并不违法,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,
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,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认定
(一)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,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
,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,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,因而没有
财
;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,但并未
财
,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。
(二)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仅从字面看,“威胁”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,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。但是,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:(1)从威胁的方式看,抢劫罪的威胁,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
的;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
,也可以通过书信、电话或第三者转达。(2)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,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
财
,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;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,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。(3)从威胁的内容看,抢劫罪的威胁,都是以杀害、伤害等侵害人
相威胁;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,包括对人
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
、名誉等。(4)从非法取得财
的时间看,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
;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,也可以在事后取得。可见,这两
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,又有联系,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
相符合,应以抢劫罪论
。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,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
。
(三)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在实践中,有些犯罪分
往往假冒公安人员、海关缉查人员、工商
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
份,敲诈他人钱财,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,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。这两
犯罪的主要区别是:1、行为特征不同。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,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;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
有欺骗的成分,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。
2、造成被害人
财
的心理状态不同。在招摇撞骗罪中,被害人在受骗后,“自愿”
财
或
让其他合法权益;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
神上的恐惧,
于无奈,被迫
财
或
让其他财产
利益。
3、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。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,既包括财
或财产
利益,又包括非财产
利益,如骗取某
职称或职务,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;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
。
4、侵犯的客
不同。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
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
理秩序;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
是公私财
的所有权和公民人
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。
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