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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部分阅读(6/7)

我特别抄录下来。

——依据我的调查研究所得,不得不承认自从往昔就存在著此犯罪的事实。譬如,役行

者、阿晴明、弘法大师等传承自密宗、术的人们,或是信奉真言宗的行者,或是修

行者、祈祷师、巫师、女巫,以及其他崇信某某教、某某神佛之辈,皆有传、心传自经

年经验的一神科学式的暗示法,应用于理智、理尚未充分发达的女、小儿,或者

无知、蒙昧的男等等上,让其神作用产生某变化而给予伤害,随心所的获利。

亦即,古来传承所谓的“利用狐仙”、“使用真言密咒”或是“利用生灵、死灵附”、

“遭神谴、佛谴”等类似灵验、神迹、法力行为,站在神科学的立场来看,并非绝对不

可能之事。属于其级者,亦即拥有眠术、心灵术、降神术之类的技术者,在文明社会

背后拥有异常的势力;玄怪奇异、很难逮捕凶手的犯罪事件背后,往往可见这技术活跃

的证据,很难认为完全是利用理智的诈术。

——在现今国内到可见的神病院、游民收容所、或是徘徊连于街神异常者之

中,很难认为其中不存在此类犯罪行为的牺牲者,只不过因为目前尚无法针对此行合理

的追究调查,因此无法检举凶手。最主要是,利用此手段在神上伤害他人时,不会像

其他犯罪行为一样留下分亳证,不只没有任何一滴血、一刹那的声响、一丝烟雾,被害

者在丧失直接证言一切的资格同时,神异常的痊愈更需要漫长岁月,甚至永远都无法恢

复,就算能够痊愈,是否留下对于被害当时犯罪手段的记忆,也是一大疑问,当然能够预

料得到调查上会遭遇相当困难。

——现代的文化是所谓的唯科学文化,所以在其间遂行的犯罪类大多应用唯科学的

原理乃是很自然的理。但是,将来当神科学的诸般挚理普及为一般常识时,将之运用

于犯罪的行为同样也会兴盛行,不问自明,届时犯罪行为的恐怖与令人战栗,绝非现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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