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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特别抄录下来。
——依据我的调查研究所得,不得不承认自从往昔就存在著此
犯罪的事实。譬如,役行
者、阿
晴明、弘法大师等传承自密宗、
术的人们,或是信奉真言宗的行者,或是修
行者、祈祷师、巫师、女巫,以及其他崇信某某教、某某神佛之辈,皆有
传、心传自经
年经验的一
神科学式的暗示法,应用于理智、理
尚未充分发达的女
、小儿,或者
无知、蒙昧的男
等等
上,让其
神作用产生某
变化而给予伤害,随心所
的获利。
亦即,古来传承所谓的“利用狐仙”、“使用真言密咒”或是“利用生灵、死灵附
”、
“遭神谴、佛谴”等类似灵验、神迹、法力行为,站在
神科学的立场来看,并非绝对不
可能之事。属于其
级者,亦即拥有
眠术、心灵术、降神术之类的技术者,在文明社会
背后拥有异常的势力;玄怪奇异、很难逮捕凶手的犯罪事件背后,往往可见这
技术活跃
的证据,很难认为完全是利用理智的诈术。
——在现今国内到
可见的
神病院、游民收容所、或是徘徊
连于街
的
神异常者之
中,很难认为其中不存在此类犯罪行为的牺牲者,只不过因为目前尚无法针对此
行合理
的追究调查,因此无法检举凶手。最主要是,利用此
手段在
神上伤害他人时,不会像
其他犯罪行为一样留下分亳
证,不只没有任何一滴血、一刹那的声响、一丝烟雾,被害
者在丧失直接证言一切的资格同时,
神异常的痊愈更需要漫长岁月,甚至永远都无法恢
复,就算能够痊愈,是否留下对于被害当时犯罪手段的记忆,也是一大疑问,当然能够预
料得到调查上会遭遇相当困难。
——现代的文化是所谓的唯
科学文化,所以在其间遂行的犯罪
类大多应用唯
科学的
原理乃是很自然的
理。但是,将来当
神科学的诸般挚理普及为一般常识时,将之运用
于犯罪的行为同样也会兴盛
行,不问自明,届时犯罪行为的恐怖与令人战栗,绝非现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