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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权利问题
《孽
》里描写的是一群男同
恋,而这群人的
格和行动是否像女人,书中的确没有什么描述。那么,假若同
恋者确实是一群不男不女的人,龙女士的质疑则是有
理的;但假若同
恋者中,男人像男人;女人像女人,龙女士的质疑则显得不必要了。龙女士不是研究同
恋问题的专业学者,因此同
恋者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人,她可能也不太清楚,但心里存在疑问的。所以,她要质疑一下,也在情理之中。
台湾作家白先勇写过一本书叫《孽
》,那里面讲述了台北市一群同
恋少年的凄惨遭遇。台湾的另一位文化人龙应台女士看完此书后,颇有
,发表了评论,称它是对老台北市的最后一瞥。现在,已经看不到白笔下的台北市景象了。不过,龙女士话锋一转,又对《孽
》提
了一
质疑,称它没有对同
恋气质
探索。笔者的印象中,龙女士用的就是“同
恋气质”一词。原话是不是这样,我已经记不大真切。但她的
意思,我是知
的。
她所说的同
恋气质是指什么呢?简单地说是这样的,男同
恋者在
格和行动上是否像女人;而女同
恋者在
格和行动上是否像男人。也就是说,同
恋群
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人?
因此,用诉讼途径实现同
婚姻合法化,有可能是一条最佳途径。
顺便补充一句,在国外,普遍的情况是,先
现关于同
恋者的反歧视法,后
现关于同
婚姻法;而在中国,这个顺序恰好反了。先有人提同
婚姻法的问题,而关于同
恋的反歧视法,却几乎没人关注。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。
到目前为止,有关同
恋者权利问题的研究,还十分不发达。李银河虽然提
了同
恋者结婚权利的问题,然而,同
恋者尚有许多其他权利需要保护,比如平等的就业权等。因此,我们的法律还应该制定相应的反歧视法。
这可能与我们社会关注同
恋问题的人太少有关,尤其在法律方面。中国那么多法学家,几乎就没人来涉足同
恋这个群
。而作为李银河个人,她自然是比较适合提
同
婚姻合法的问题。因为她是社科院婚姻家
教研室的主任,是一位婚姻家
问题专家。她的
份和学术背景决定了她适合
哪些工作。不过,中国的同
恋问题总不能靠李银河一个人解决。所以,我希望有更多的法学界人士来关注同
恋人群的权利问题。
于是,法律所规定的
权利,同
恋者就可能事实上享受不到,成为社会的二等公民。因此,我觉得制定有关同
恋者的反歧视法是十分必要的。
我们知
,同
恋在当代中国社会中还受到一定的歧视。于是,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,同
恋人群就可能事实上享受不到。比如,同
恋者应聘时,因为同
恋
份而不被录用;或者,已经有职业的同
恋者(比如教师),因工作单位发现其同
恋
份,而将其解聘。而且,即使同
恋者就相关问题向法院起诉,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白,法院仍有可能表示,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,而驳回同
恋者的起诉。
事实上,许多民众与龙女士一样,存在着相同的疑问,即同
恋者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人。这样说还算客气的。更加确切的一般说法是,同
恋者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妖怪。有关同
恋者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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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
权、财产权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)。而结婚权利肯定是一
人
权利,那对同
恋当事人完全可以认为民政
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,并以此为理由
行诉讼。
如果法院真的受理了这
案
,由于这
案件史无前例,而且缺乏
的法律规定,法院很可能会逐级请示,直到最
人民法院。而最
院的法官们就有可能依据宪法
神、人权原则,并经过权衡利弊,
同
婚姻合法
的认定,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。而这实际上,就等于已经承认并给予同
之间的结婚权利。
(9)谈谈同
恋气质
笔者认为诉讼途径既是可行的,又有特别的优势。可行
在于,我们社会正在朝法治方向前
,而在法治国家中,很多社会问题就是通过诉讼解决的。因此同
恋问题通过诉讼问题解决是可能的。优势在于,用诉讼途径,同
婚姻合法化被承认的可能
更大。这里有三个原因。首先,该诉讼只需要两位同
恋者向法院起诉,就可以实现,而不像
行同
婚姻提案那样,需要三十位人大代表复议;第二,法院的法官们相对于一般人来说更有法律意识,更懂得平等、权利的重要,也就更可能会认同同
婚姻;第三,投票比例上的优势。法院的法官们只要有一半人以上认为同
之间结婚是一
权利,官司即可打赢。而如果把这个问题拿到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,则需要有3/4以上的人承认同
婚姻法,它才能实现。而这个比例上的优势是十分宝贵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