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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部分阅读(6/7)

恋的特征加以比较时,我却发现,一些不符合恋特征的行为,却是符合恋概念的。那么,这时,这一行动是否属于恋行为,在李银河那里就无法解释。比如,恋概念中没有要求参与者是否自愿的条件,只要是当事人能将痛与快联系到一块,就算是恋;而在恋特征中却调了参与者自愿这个条件,否则不算是恋。这难不是矛盾吗?因此,在李银河那里,要么对恋概念的定义有错误;要么对恋特征的概括有错误。

那么,究竟是李银河对恋概念的定义正确,还是她对恋特征的概括正确呢?笔者通过阅读《恋亚文化》一书全文,发现其中收录许多恋个案,而个案中的恋当事人都把恋活动限定在自愿的范围之内,并认为参与者不自愿就不再属于恋了。李银河的观也差不多是这样。看来,李银河对恋的定义是有些问题,应该加上“参与者自愿”的限定。

2,恋特征的概括有问题

李银河对恋活动的特征,总结了10多条。但是,笔者发现,那些特征或者是恋活动的方式;或者是恋活动的状况,并不能称为特征。比如李说,恋活动的特征之一是“恋活动中,受者多于施者”。这能叫特征吗?这是在描述恋群的状况。举个简单的例,比如,人类的特征是什么?回答说,人类的特征是外国人多于中国人。这个答案显然是有问题的。比较正确的答案应该是“能思维”、“会说话”之类的人类独有的特。因此,李银河的表述很可能是有问题的。

笔者通览了那些所谓的恋特征,发现它们或者是恋活动的方式;或者是恋活动的状况。比如:在恋活动之前双方往往会事先就角、活动内容、情节场景等细节好约定;施倾向和受倾向往往现在同一个人上;恋活动较少发生于已婚者当中,多发生于未婚伴侣当中等等。

3,取其华、去其糟粕

虽然李银河把恋的状况当作恋的特征来介绍。不过,只要我们明白了她的意思,也就行了。李在国外学习和研究相关问题多年,估计能把这个问题说得全面、准确。更的东西,笔者没办法谈,我毕竟不是专业搞这个的。所以,我们既要通过李银河了解恋的大致状况,又应该通过常识对她的描述加以判断。这样,我们就能够有一个比较正确的认识了。这也就是笔者所谓的“取其华、去其糟粕”了。

恋活动在西方世界有很长的历史。不过,恋俱乐,到了20世纪70年代,才开始现并迅速发展。笔者觉到,李对恋活动的描述大多集中在恋俱乐的情况。俱乐里的恋活动虽然比较突、典型,但也有少数、极端。而我觉得,事实上,一般人虽然没有行那些典型的恋活动,但在现实生活中,一些与恋活动质相似的活动却是普遍存在的。比如中国有句老话“打是亲、骂是”,这表明暴力会带来亲近,言语侮辱会带来情。还有一句行的话叫“打情骂俏”,也能表达类似的意思。据此,笔者以为,恋并不是少数人的倾向,而是人们普遍有的心理倾向,只是弱有差别,表现方式有差别。

(五)恋个案与恋意义

这节中,我收录了一些恋个案,它们来自于《恋亚文化》一书的各个角落。我收录的标准是个案要有典型意义。收录这些恋个案的目的有三:第一,证明恋个案确实存在;第二,使读者了解恋者的行为模式;第三,通过这些恋个案分析恋的意义。关于恋的意义,笔者大上同意李银河的观。不过,笔者在写作方式上略了些调整,我是从的个案中归纳恋意义的,用的是自己的语言,并再一定的顺序排列。因此,与李的写法相比,它应该显得更有针对、也更工整一些。

个案1:

一位妇女在报刊上描述了她和丈夫的恋活动:“我丈夫和我结婚7年了。我们有两个孩,在加里弗尼亚过着中产阶级的生活……我们第一次尝试b&;d(bondageanddiscipline,捆绑与责罚)的情形是这样的:我把丈夫绑在床上,用他的打他。打得并不重,但我永远不会忘记这是多么令人兴奋,这是我第一次看到我的丈夫被无望地捆绑着,全,完全在我的控制之中。现在我们拥有了一批有趣的:颈圈、鞭、###圈和其他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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