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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的特征加以比较时,我却发现,一些不符合
恋特征的行为,却是符合
恋概念的。那么,这时,这一行动是否属于
恋行为,在李银河那里就无法解释。比如,
恋概念中没有要求参与者是否自愿的条件,只要是当事人能将痛
与快
联系到一块,就算是
恋;而在
恋特征中却
调了参与者自愿这个条件,否则不算是
恋。这难
不是矛盾吗?因此,在李银河那里,要么对
恋概念的定义有错误;要么对
恋特征的概括有错误。
那么,究竟是李银河对
恋概念的定义正确,还是她对
恋特征的概括正确呢?笔者通过阅读《
恋亚文化》一书全文,发现其中收录许多
恋个案,而个案中的
恋当事人都把
恋活动限定在自愿的范围之内,并认为参与者不自愿就不再属于
恋了。李银河的观
也差不多是这样。看来,李银河对
恋的定义是有些问题,应该加上“参与者自愿”的限定。
2,
恋特征的概括有问题
李银河对
恋活动的特征,总结了10多条。但是,笔者发现,那些特征或者是
恋活动的方式;或者是
恋活动的状况,并不能称为特征。比如李说,
恋活动的特征之一是“
恋活动中,受
者多于施
者”。这能叫特征吗?这是在描述
恋群
的状况。举个简单的例
,比如,人类的特征是什么?回答说,人类的特征是外国人多于中国人。这个答案显然是有问题的。比较正确的答案应该是“能思维”、“会说话”之类的人类独有的特
。因此,李银河的表述很可能是有问题的。
笔者通览了那些所谓的
恋特征,发现它们或者是
恋活动的方式;或者是
恋活动的状况。比如:在
恋活动之前双方往往会事先就角
分
、活动内容、情节场景等细节
好约定;施
倾向和受
倾向往往
现在同一个人
上;
恋活动较少发生于已婚者当中,多发生于未婚伴侣当中等等。
3,取其
华、去其糟粕
虽然李银河把
恋的状况当作
恋的特征来介绍。不过,只要我们明白了她的意思,也就行了。李在国外学习和研究相关问题多年,估计能把这个问题说得全面、准确。更
的东西,笔者没办法谈,我毕竟不是专业搞这个的。所以,我们既要通过李银河了解
恋的大致状况,又应该通过常识对她的描述加以判断。这样,我们就能够有一个比较正确的认识了。这也就是笔者所谓的“取其
华、去其糟粕”了。
恋活动在西方世界有很长的历史。不过,
恋俱乐
,到了20世纪70年代,才开始
现并迅速发展。笔者
觉到,李对
恋活动的描述大多集中在
恋俱乐
的情况。俱乐
里的
恋活动虽然比较突
、典型,但也有
少数、极端。而我觉得,事实上,一般人虽然没有
行那些典型的
恋活动,但在现实生活中,一些与
恋活动
质相似的活动却是普遍存在的。比如中国有句老话“打是亲、骂是
”,这表明暴力会带来亲近,言语侮辱会带来
情。还有一句
行的话叫“打情骂俏”,也能表达类似的意思。据此,笔者以为,
恋并不是少数人的
倾向,而是人们普遍
有的心理倾向,只是
弱有差别,表现方式有差别。
(五)
恋个案与
恋意义
这节中,我收录了一些
恋个案,它们来自于《
恋亚文化》一书的各个角落。我收录的标准是个案要
有典型意义。收录这些
恋个案的目的有三:第一,证明
恋个案确实存在;第二,使读者了解
恋者的行为模式;第三,通过这些
恋个案分析
恋的意义。关于
恋的意义,笔者大
上同意李银河的观
。不过,笔者在写作方式上略
了些调整,我是从
的个案中归纳
恋意义的,用的是自己的语言,并再
一定的顺序排列。因此,与李的写法相比,它应该显得更有针对
、也更工整一些。
个案1:
一位妇女在报刊上描述了她和丈夫的
恋活动:“我丈夫和我结婚7年了。我们有两个孩
,在加里弗尼亚过着中产阶级的生活……我们第一次尝试b&;d(bondageanddiscipline,捆绑与责罚)的情形是这样的:我把丈夫绑在床上,用他的
带
打他。打得并不重,但我永远不会忘记这是多么令人兴奋,这是我第一次看到我的丈夫被无望地捆绑着,全
赤
,完全在我的控制之中。现在我们拥有了一批有趣的
:颈圈、鞭
、###圈和其他多
工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