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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的或不
法律程序行事的非正式法
,也指囚犯在狱内组织的模拟法
),制定了刑法(甚至包括
死刑在内),以便对伯那些背弃党的路线的人。这样一来,非共产党分
就完全被吓住了。
比较有影响的或难以控制的非共产党分
则被他们除掉。
正当谈判在帐篷内艰难地
行时,战俘营开始
动起来。他们这样
是为了响应南日的
指示,同时也是为了
合谈判中几乎天天都有的对所谓“西方帝国主义分
”罪行的谴责。
这
谴责我方代表早已听腻了(但是,共产党的记者却迫不及待地抓住这些内容,很忠实地
刊登在赤
报刊上)。
第8集团军
辖的战俘营都是严格
照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
行
理的,
照由于俘
虏们已不再继续作战、因而他们应受到人
的待遇这样一个明确的
神
行
理的。同时,
日内瓦公约还规定,俘虏不
自愿与否都应服从“收容国武装
队中各项有效的法律、规定
和命令”。“在战俘违反这类法律、规定和命令的情况下,”收容国“采取法律
或纪律
措施被认为是正当的。”不论北朝鲜还是共产党中国都从未宣布过他们愿意遵守这一公约,
也没有象我们所
的那样允许国际红十字会代表
行监督和视察。
我们已经注意到北朝鲜人对待俘虏的态度。他们常常反剪俘虏的双臂,尔后向俘虏后脑
勺开枪将其打死。我发现中国人要讲人
得多(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)。但是,关于他们对待
被我们收容的俘虏的态度,我们却很不了解。也许,我们事先就应想到:
共产党的那
逻
辑,他们会认为这些俘虏完全可以牺牲掉,会认为这些人的价值在于他们大概还能为共产主
义的最终胜利

贡献。但是,我们事实上并未预见到这
情况。日内瓦公约主要涉及的
是俘虏的权利问题。我们没有想到需要专门考虑收容国的权利问题,即采取有力步骤对付战
俘营内中
分
的叛
问题。
由于我们企图将俘虏区分为同意和拒绝遣返回国这两
人,一九五二年一月
现了发生
真正麻烦事情的第一个征候。在这之前的一年,为了把受共产党压力而被迫服役当兵或当劳
工的朝鲜平民区分
来,曾经
行过一次审查。
当时,我们不曾遇到任何抗拒行动。三万八千名俘虏因此而被划为平民予以释放。
以往,集中营里也曾不断发生各
未经组织的闹事行为,但看守人员都能够
理这些事
件。然而,一九五二年初,谈判双方正在讨论俘虏的遣返问题。华盛顿采取了这样的立场:
我们决不同意将任何不愿意回去的俘虏遣送回共产党中国。共产党方面认为,为了卓有成效
地讨论这一问题,他们需要知
有多少俘虏能够送回国去,有多少俘虏会取得某
避难权。
为此,我们又着手
行另一次审查。
这一次,战俘们
行了暴力抵抗。后来我们得知,这是
据来自板门店的直接命令采取
的行动,那里的共产党领导人为了加
他们在谈判桌上讨价还价的地位,需要制造一个能有
力地证明战俘们赞成遣返回国的事件。
在一个营地里,犯人们用只有天才才能想到的各
各样临时凑合的武
(镐把、带刺的
铁丝
的连枷状武
、秘密地用收集在一起的金属碎片磨制而成的刀斧,甚至用帐篷撑杆